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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点击次数:2017-09-16 10:11:30【打印】【关闭】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售楼
部及样板房外装及内装工程合同>的议案》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子
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
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对《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及《售楼部及样板房外装及内装工程合同》
的合同内容及双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此次工程施工
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旭建设现有施工资质,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施工成本,施
工定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
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对《关于收购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内容、
定价依据进行了审核,对作为定价依据的川曙专审[2017]第 A17 号清产核资专项
审计报告及川良建评报字[2017]第 011 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此次股
权收购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发挥公司协同效用,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
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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