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奥光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2018-03-20 18:18:46【打印】【关闭】
证券代码:833011 证券简称:江奥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江苏奥斯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8年3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奥斯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奥斯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让公司”)报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
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挂牌时的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后,应当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决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重要事项;
(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八)财务报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
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
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
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一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项目管
理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六)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等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
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
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
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
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四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公司股东、收购人、主办券商等。
(四)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相关规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以及公司接受的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的无偿担保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七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