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企业新闻 >

穗晶光电:承诺管理制度 穗晶光电 : 承诺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2020-07-11 23:04:40【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和
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及《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作出与公司相关的承诺前,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或信
息披露工作负责人,并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讨论承诺作出的时间安排,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承诺人解释和说明作出承诺的各
项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作出和履行承诺。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
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
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平台专区或媒介进行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浏览相关内容: